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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大炼钢铁更荒唐 大跃进惨绝人寰的红色恐怖

比大炼钢铁更荒唐 大跃进惨绝人寰的红色恐怖

文章来源: 多维

 

 

在世人印象中,大跃进运动似乎只是放卫星、大炼钢铁、人民公社、公共食堂这类早为大众所熟知的荒唐举动。其实,大跃进运动是一场全方位、全局性的“跃进”乱象。1958年起,全国公安工作也跟风搞起“大跃进”,公安机关集公检法权力于一身,滥抓滥捕,制造了不计其数的冤假错案,结果造成了历时数年的全国性“跃进”红色恐怖,让人不寒而栗。原安徽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尹曙生正是当年公安工作“大跃进”的亲历者,《炎黄春秋》2010年第1期刊发他的文章《公安工作“大跃进”》,详细披露当时情况。

 

大跃进时期比大炼钢铁更荒唐的还有公安部门的草菅人命

笔者生来有幸,赶上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,能够亲身体会到半个多世纪的风云变幻,明白很多道理。尽管在这些政治运动中,我也曾险象环生,但每次都能安然度过。比起那些遭到灭顶之灾的无辜的同时代人,我是很幸运的。

1952年暑假,我还是一个上中学的少年,作为学生代表之一,参加了安徽省在芜湖市举办的中学教师思想改造运动,任务是帮助老师交代自己的政治历史问题,为期三个月。思想运动改造结束后,一些老师神秘失踪了,后来听说,他们是反革命分子,被抓起来了。

1955年、1956年的内部肃反运动中,母校舒城中学最好的语文、数学和历史老师,两个自杀,一个被逮捕判刑,死在劳改农场(1978年后都平反了),又一次震动了我。余悸未消,1957年秋,我考入北京政法学院(现中国政法大学),正赶上反右派斗争,入校不久的一天,亲眼目睹院长钱端升从印度访问归来,学校从机场将他直接送到礼堂进行批斗。他在整风运动初期给院党委提了几条意见,一点也不尖锐,却在他出国后将他划为右派。钱端升和学校很多老师、同学被打成右派的事实,使我深刻认识到“祸从口出”的道理,从此小心翼翼,不敢胡言乱语,安然度过一个又一个政治运动。

1961年秋,我大学毕业,填的三个志愿都是当教师。可是公安部到学校挑学生,偏偏把我挑去,不去还不行。北京政法学院三个应届毕业生直接进了公安部大门。去报到后才知道,中央已经把公安部副部长王昭调到青海省担任省委第二书记兼省长,纠正左倾路线错误。王昭去了以后,发现那里的公、检、法机关在“大跃进”运动中,违法乱纪十分严重,需要彻底整顿,充实力量,于是他向公安部要人,我们三个进入公安部的大学生和部机关几十名干部调到青海省,充实政法部门,主要是公安部门。我到了青海省公安厅,分配的工作是接待上访群众、处理申诉案件,配合省委复查案件办公室,调查、处理重大冤假错案,使我有机会了解到,公安机关为了配合“大跃进”运动,自己也搞起“大跃进”,运用专政工具,压制广大人民群众,造成了巨大的人间悲剧。

公安工作“大跃进”运动起源

1958年1月1日,经过毛泽东亲自审阅、修改的《人民日报》元旦社论《乘风破浪》,提出了“鼓足干劲,力争上游”的口号,要求“在15年左右的时间内,在钢铁和其它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方面赶上或超过英国……争取1958年农业生产大跃进和大丰收”。

公安部闻风而动,于1月22日召集部分省市公安厅局长参加汇报会,讨论公安机关如何开展“大跃进”的问题,会上制订了《1958年公安工作计划要点》,作为公安工作的“大跃进”的方向和目标。“要点”明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“努力实现无15元以上的盗窃案,无10元以上损失的火灾,无较大群众性迷信活动,无赌博的‘四无’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无破坏事故、无百元以上盗窃案、无10元以上火灾的机关、企业、学校”。

这个计划要点是经过毛泽东亲自审阅、认可下发的。同经济建设“大跃进”一样,这是一个根本不可能实现的、空想的计划。同时,“要点”并没有提出达到这一计划目标的具体有效的办法,而是笼统要求各级公安机关“把应该逮捕的人坚决依法逮捕起来,把应该管制的人坚决依法管制起来;协助有关部门清查企业内部的坏分子,把其中的大部分人坚决清除出去;对于已经摘掉帽子又有违法行为的地主、富农、反革命、坏分子,一律戴回帽子”。

什么叫“应该逮捕”?什么叫“应该管制”?“依法”,依什么法?没有可操作性,各人有各人的解释,怎么解释都有道理。这就给滥施刑罚的人提供了政策依据。同时这一段话也明确无误地告诉各级公安机关,要动用专政工具,来保卫、促进“大跃进”运动政治任务的完成。

贵州省公安厅积极响应,于1958年2月率先提出在全省开展“无火灾、无积案、无土匪、无盗窃、无骚乱、无烟毒流行、无赌博活动”的“七无”运动。公安部立即发文,向全国公安机关推广贵州省的做法。于是,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响应,在“七无”的基础上,有些省开展“十无”、“几十无”、“百无”运动。有些地方感到这些“无”都不能反映公安工作“大跃进”的现实,于是提出了“玻璃板”、“水晶石”的设想,就是把整个社会搞得像玻璃板、水晶石那样干净、明亮,没有一丝尘埃,不要说没有任何犯罪,就是夫妻吵架、婆媳拌嘴都不会有。这些提法受到了当时中央主管政法工作领导的赞扬。

公安工作“大跃进”的口号有了,目标有了,如何实现呢?办法就是动用专政工具,把社会上那些被认为是坏人和可能成为坏人的人,有可能犯罪、潜在犯罪的人,统统抓起来,关进看守所、拘留所、收容审查所、集训队、监狱,让他们没有办法搞破坏活动。1958年4月9日,青海省委书记高峰在公安工作座谈会上说,“有些人虽然没有现行破坏活动,但可能是危险分子,可以采取秘密逮捕的方法,把他们搞起来,要搞得很艺术,谁也发现不了;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办法,如让他们打架、互相告状、扭送等等。把危险分子都搞掉了,社会问题也就少了”;“谁叫他们在这个时候(“大跃进”)捣乱,把他们抓起来,一个不放,死也要让他们死在监狱里。”

“大跃进”下的专政恐怖

于是从中央到地方,层层制订捕人计划,下达捕人指标。“大跃进”嘛!下级层层加码,捕人指标越来越大,所以从1958年到1960年,很多地方捕人数超过1949—1957年的总和。安徽省1957年逮捕犯罪嫌疑人8000多人,而1958年中央下达的捕人指标是4.5万人,结果安徽省超额完成任务,全年逮捕了10.1万多人;到1960年,3年共逮捕17.3万多人。被逮捕的人中,大多数是无辜的劳动群众,他们或因对“大跃进”、人民公社、大炼钢铁、公共食堂、刮共产风不满,说说牢骚话;或因为饥饿,为了活命而偷青吃青;或为了避免饿死,私分、偷盗生产队的粮食;或哄抢生产队、生产大队仓库粮食;或为了活命外流被当作流窜犯拘捕。被拘捕的人中约有1/3左右死在关押场所,造成了巨大的人间惨案。安徽省3年中死在劳改农场、看守所的已决犯和未决犯罪嫌疑人、劳教人员5万多人,占这些人员总数31%。青海省省属劳改、劳教系统3年死亡三类人员(劳改犯人、刑满就业人员、劳教人员)49304人,占总数16万人的30%。

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在“大跃进”运动中,独断专行,盲目蛮干,全省哀鸿遍野、饿殍载道,400万人被活活饿死,就这样,老百姓也是敢怒而不敢言,因为稍有反抗,就得坐监狱,就得被整死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,有那么一个人忍不住了,于1959年春,在省城合肥贴出一张大标语:“打倒曾胖子,杀死余妖精”(曾希圣妻子姓余),发泄心中的愤懑情绪。曾希圣下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,强迫机关干部(包括省委机关)人人写字,核对笔迹,先后共排查1.8万人,笔迹鉴定3000人,秘密搜查4000人。对一些重点对象,采取跟踪盯梢、秘密检查来往信件,在其住所安装窃听器。在受审查的人员中,有厅级干部6人,逮捕、拘留、停职反省“犯罪嫌疑人”各1人。折腾半年时间,花了大量人力、物力、财力,逼死了两个“犯罪嫌疑人”,这起所谓“反标案”最终也没有破获。曾希圣非常恼火,几次把侦破人员叫去训斥,叫他们“滚!”说“我养活你们还不如养一条狗”。公安机关成了曾希圣的私人侦探社。在那个年代,领导人(包括基层领导,公社、大队领导)对谁不满,写个条子,就可以把人关进监狱。这就是他们认为的“应该逮捕”的人。

青海省1958—1960年,3年中就逮捕了63064人,约占这3年全省平均人口244万的2.6%,等于1949—1957年逮捕人数总和19 077人的3.3倍多。其中,1958年为了推动“大跃进”,镇压反对派,逮捕了40 602人。随着“大跃进”运动乱象的不断发生,毛泽东于1958年底、1959年春,在郑州两次召开会议,主动纠左,公安部根据毛泽东的指示,要求公安机关执行“三少”政策,即“杀人要少,捕人要少,管制也要比过去少”。所以1959年全国捕人、拘留人大幅度减少。安徽省逮捕人数由1958年的10万多人一下子降到8115人。青海省1959年逮捕4345人,只有1958年的1/9。1960年全国公安机关为了贯彻庐山会议精神,反击右倾机会主义,反瞒产私分,反富裕中农,层层揪“小彭德怀”,又大规模捕人、拘留人,青海省全年又逮捕了18 177人,安徽又逮捕了5万多人。拘捕人数这样大起大落,不是由社会治安状况决定的,完全是根据领导人的指示,为了配合政治运动,而逮捕、拘留人。这是那个年代的普遍的做法。

当时政法部门为了“大跃进”提出一句口号,作为公、检、法三家的行动准则:叫做“一长代三长(公安局长、检察长、法院院长),一员顶三员(侦查员、检察员、审判员);下去一把抓,回来再分家。”在这个口号指导下,公、检、法三机关等于一个机关,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。党、政领导,三家干警,带上空白逮捕证,走到哪里捕到哪里,想逮捕谁,就逮捕谁;所谓回来再分家,也根本不分家。1959年12月,西宁市公安局抽调15名干警到湟中县三合公社开展“反右倾机会主义”斗争,副市长惠普对他们说:“你们下去是贯彻中央庐山会议精神,坚决反击右倾翻案风,任务很艰巨。为了打开工作局面,必须逮捕一些人,在需要时,你们可以先捕人,然后到局里办手续。”结果,工作组到公社不久,就决定逮捕58个人。惠普自己下乡,总是带着空白逮捕证,走到哪里捕到哪里,他说这样做“要捕即用,手续简便”。

逮捕、拘留人时,不按任何程序办事,完全采取战争年代打仗和搞政治运动的办法,集中抓捕,很多被捕、被判刑的人,没有犯罪事实和材料,有的人甚至连档案都没有;有的人被拘捕后死了,但是不知道死者姓什名谁;有的人被判了刑,但是没有出过庭,没有和法官见过面,稀里糊涂被送到劳改农场,由于没有档案,成了劳改农场黑人黑户。青海省的浩门农场,就有800多个黑人黑户劳改犯,不知道为什么把这些人由东南沿海地区送来劳改,不知道每个人判了多少年刑期,他们统统成了无期徒刑犯人,死了也无法通知家属。王昭到青海主政后,全省有3000多名“黑人黑户劳改犯”侥幸没死被释放回家。

由于公、检、法三家变成一家,被逮捕的人就一定会判刑。有的地方捕人太多,法院审判员少,于是事先将判决书印好,判人的时候不开庭,不和被告人见面,不审问,只在印好的判决书上填上姓名和刑期即可。玉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183人。这张判决书是省委工作组到捕人比例最高的玉树州检查时发现的。以后我随领导到玉树,亲眼看到了这张判决书。

基层滥捕乱象

下面用青海省几个县的典型例子,看看公安工作“大跃进”是怎么操作的。

1958年7月1日,中共互助县委给省委写了一个报告,叫做《打击敌人防止叛乱的报告》,向省委邀功。互助县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叛乱。报告称:“1958年6月,互助县公安局抽调52名干部,组成12个工作组,分别到各乡,于24日一个晚上逮捕1152名。其中社会上1075名,机关77名。”

一个不到10万人口的小县,一个晚上逮捕这么多人,会是什么情景?简直无法想象。1959年、1960年人口大量死亡,这个县还在捕人;不仅逮捕普通老百姓,还把那些同情老百姓的基层干部也逮捕起来。1960年4月,该县红崖子沟公社石郎大队窝子生产队农民马贤珍当生产队长,可全队150多人已经有40多人饿死。他的70多岁的老妈妈对他说:你当生产队长的任务首先就是要救人,不然全队的人都饿死了,你给谁当队长?在母亲的启发下,他冒着瞒产私分就要坐牢甚至杀头的风险,将生产队仅有的4420斤粮食偷偷分给社员,还将生产队4只羊换了800斤蔬菜分给社员。他知道就这点粮食、蔬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,主动带领社员到山上挖野菜,渡过难关,使生产队饿死人状况暂时停止。可他的行为很快被生产大队干部发现,报告公社,于是公安局以“坏分子”罪名将他逮捕,被法院判刑5年。丹麻公社丹麻大队红山生产队队长戚元法,眼见全队117名社员饿死51人,他感到如不采取措施,全队的人都得饿死。可是生产队已经没有粮食。一天晚上,他带领身体尚能动弹的7个社员,偷了大队几百斤青稞,没有磨成粉,连夜偷着煮熟,挨家挨户送到社员家里,天还没亮,被大队干部发现,报告公安局,公安干警来抓他,没有饿死还能动弹的社员为他送行,其中一位60多岁的农民对执行民警说:我们生产队100多人,现在只剩下50来人,要不是戚队长给我们分点粮食,恐怕都饿死了。公安同志,我们只要求一件事,你们不能虐待他,不能把他整死,我们还等他回来救我们呢。公安局以“坏分子”罪将戚元法带到县城集训队集训3个月。一个月后,戚元法死在集训队。而这个生产队最后只有18个人没有饿死,幸存下来。

民和县是青海省的东大门,自然条件较好,适合种植小麦、青稞、土豆和多种水果,湟水流经该县,经兰州入黄河,两岸景色秀丽,是青海省的粮仓和水果大县。王昭到青海主政后,派省委工作组(我有幸参加)深入调查发现,由于人祸而非天灾,该县1958—1960年饿死20984人,外出逃荒而死在外面的5721人,外流下落不明的(实际死在外面)7925人,全县净减少人口25%。死亡最严重的古鄯公社李家山生产大队,原有1318人,饿死601人,占总人口46%。全县死绝的有492户、1623人,被收容的孤儿867名。就是这个县,发生人吃人案件33起,被吃46人。其中煮吃尸体38具;杀死自己或别人小孩而煮食者8人,被害小孩5人。就在人民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,该县领导人不顾人民死活,搞“大跃进”,反“右倾机会主义”,反“瞒产私分”,用专政手段残酷对待稍有微词的人民群众。3年间逮捕2680人,管制1091人,劳教、集训1915人,被判刑罚的2966人。

被关押的人,受到刑讯逼供和饥饿的威胁,造成大量死亡,而当政者却无动于衷。3年中死在这个县看守所、拘留所的就有729人。1960年8月,接替罗瑞卿担任公安部长已经一年的谢富治,到该县公安局视察,亲眼目睹干警从看守所将死人往外抬。经询问,知道看守所天天都有死人,他对公安局长说:“看守所天天死人,你也不采取措施制止,不怕夜里鬼来找你麻烦吗?!”在公安工作上竭力执行左倾路线的谢富治忽然良心发现,说明问题有多严重!他对陪同视察的公安厅长杨树芳说:今年青海省计划捕人指标要和去年(1959年)大体持平,不得超过。然后他到新疆视察,回北京路过兰州,又把杨树芳叫去,对他说,今年青海省捕人指标一定要控制在中央下达的5000人之内,要超过,必须报中央批准。杨树芳立即向省委书记高峰汇报谢富治的意见,高峰主持省委常委会,讨论捕人指标,并在会上说:“今年是誓死保卫大跃进,坚决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关键年,捕人不能少。”于是省委向中央报告,全年捕人指标15000人。报告上去后,中央和谢富治都没有表态,实际是同意省委意见,结果全年逮捕了18000多人。

青海省人口最多、最大的农业县——湟中县,是青海省的粮仓,也是饿死人最多的县。可是群众不敢反抗。因为这个县的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安有芳,是推行左倾路线的急先锋。他在全县搞捕人比赛,哪个派出所捕人多,他就奖励、插红旗;哪个派出所捕人少,就批评,领导人受处分,给派出所插白旗。1958年6月,他根据省里的“将反革命捕光,枪支收光,案件破光”的“三光”指示和下达的捕人指标,提出“苦战六昼夜,捕人六百名”的口号。结果6天捕了841人。由于凑不够捕人数字,将群众反映有通奸行为的270人也逮捕了,占总数32%。该县汉东公社元山生产队,1960年春天,每人每天只能吃2两(16两1斤)粮食,14岁的学生李占祥,全家11口人,饿死7人,无奈之下,他跑到大队饲养场,偷了2只小羊羔,回家杀死煮吃,维持了5天,第6天,他到大队食堂打饭,端了半瓦罐青稞面汤,在回家路上,他喝了两口,感到和喝水差不多,一气之下,将瓦罐摔碎,蹲在地上哭了起来。他想,过不了几天,全家人都将饿死。于是,他回家拿上镰刀,带着绳子,再次跑到饲养场,乘饲养员不在,将一头毛驴的腿和脖子捆上,割了一只驴耳朵跑回家中。饲养员回饲养场发现驴耳朵被割,报告生产大队干部。饲养员和大队干部顺着滴血,找到李占祥家,他正在刮驴耳朵上面的毛,还搜查到两张羔羊皮,人赃俱获。大队干部将他捆上,把他的耳朵穿个洞挂着割下的驴耳朵,送到公安局,受到安有芳的表扬,并以“杀害牲畜罪”将李占祥逮捕,法院判处10年徒刑。1961年7月,省委工作组到湟中县检查公安局自查自纠情况,问新来的公安局长,为什么李占祥还不释放,局长说,李占祥偷大队羊羔、割驴耳朵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我们拿不准,所以没放。王昭听汇报后说:李占祥家11口人饿死7口,他为了活命不得已才那样做,再说他还是个孩子,按法律规定也不应该逮捕呀!这样,李占祥才被释放回家。回家后知道全家人除他外全饿死了。他带着几件破衣服,到新疆去找他叔叔去了。

1960年7月23日,安有芳到上新庄公社检查工作,决定逮捕几十人,当派出所长念“犯罪嫌疑人”材料时,他睡着了,又不敢叫醒他,继续念材料,等他醒了,所长问:以上的人怎么处理?他迷迷糊糊,连声说“捕、捕、捕”,就这样,一晚他就决定逮捕37人。

1958年6月22日,中共乐都县委向各乡、镇下达了一个详细的捕人计划指标,通过这个计划指标,让大家看看有多荒唐!

下面原文照抄,一字不改:“全县各类敌人的打击指标总捕人数是400至450名。其中宗教人员7至9名,地富分子80至85名,反坏分子95至100名,敌伪军政官吏70至80名,五方面敌人(恶霸、土匪、特务、反动党团骨干、敌伪军政警宪人员——笔者注)30至35名,管制分子15至20名,劳改释放犯、反革命家属40至45名,撤消管制分子26至30名,一贯道徒、巫神30至36名,开除机关、学校交社(会)管制监督生产的反坏分子7至10名。按乡镇分:碾伯镇捕28至30名,老鸦镇捕15至17名,瞿昙乡捕27至29名,岗沟乡捕26至28名,洪水乡捕12至14名,高店乡捕11至13名,峰堆乡捕14至16名,马营乡捕16至17名,李家乡捕19至20名,寿乐乡捕11至13名,共和乡捕13至15名,水磨乡捕13至14名,高庙镇捕20至28名,雨润乡捕13至14名,新仁乡捕16至18名,蒲台乡捕19至21名,中巴乡捕16至18名,城台乡捕17至19名,马场乡捕18至19名,芦花乡捕15至17名,中岭乡捕12至13名,引胜乡捕18至20名,达拉乡捕15至17名,双堡乡捕9至10名,宗教寺庙捕7至10名。时间要求:六月二十五日开始至七月十五日结束,六月二十日先逮捕一批,七月三日至五日再捕一批,最后于七月十二日至十五日把所掌握的对象全部捕捉起来。”

这么详尽周密的捕人计划,堪称“一绝”。今天的人们会问,怎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?不会吧!我要郑重告诉他们,这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荒唐事,在我们的共和国确确实实发生过。而且还不是一个地方发生过。

当时政法部门为了“大跃进”提出一句口号,作为公、检、法三家的行动准则:叫做“一长代三长(公安局长、检察长、法院院长),一员顶三员(侦查员、检察员、审判员);下去一把抓,回来再分家。”在这个口号指导下,公、检、法三机关等于一个机关,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。党、政领导,三家干警,带上空白逮捕证,走到哪里捕到哪里,想逮捕谁,就逮捕谁;所谓回来再分家,也根本不分家。1959年12月,西宁市公安局抽调15名干警到湟中县三合公社开展“反右倾机会主义”斗争,副市长惠普对他们说:“你们下去是贯彻中央庐山会议精神,坚决反击右倾翻案风,任务很艰巨。为了打开工作局面,必须逮捕一些人,在需要时,你们可以先捕人,然后到局里办手续。”结果,工作组到公社不久,就决定逮捕58个人。惠普自己下乡,总是带着空白逮捕证,走到哪里捕到哪里,他说这样做“要捕即用,手续简便”。

由于公、检、法三家变成一家,被逮捕的人就一定会判刑。有的地方捕人太多,法院审判员少,于是事先将判决书印好,判人的时候不开庭,不和被告人见面,不审问,只在印好的判决书上填上姓名和刑期即可。玉树州法院有一张判决书竟判了183人。判决书这样写他们的“罪行”:“被告×××,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,品质极端恶劣,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,强奸妇女51人,鸡奸305人,互相鸡奸30人。”大家可能看不懂这莫须有的罪名,更看不懂这判决书是怎么回事。原来这183人中有11个妇女,172个男人,把他们通奸(包括男女),强奸、鸡奸、互相鸡奸累计统计起来,得出那个总数,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,可是从文字上看,似乎这183人每人都强奸了607个人,包括11个妇女也犯了强奸、鸡奸罪。这张判决书,是省委工作组到捕人比例最高的玉树州检查时发现的。以后我随领导到玉树,亲眼看到了这张判决书。

这张判决书可以作为文物珍藏起来,以教育后人,告诉他们,什么叫草菅人命。

“大跃进”时期以及历次政治运动中发生的种种荒谬透顶的违法乱纪行为,事情发生在下面、在基层,根子在上面,在中央。没有中央的路线错误,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,即使发生了,范围也不会大,也容易得到纠正。在极左年代,逮捕人犯由中央下达计划指标,就很荒唐,哪里还有实事求是精神?

1962年中央七千人大会后,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给中央写了一个《1958年至1961年政法工作总结报告》。报告说:“在充分肯定政法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,实际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缺点和错误,主要表现在:第一,公安机关、法院和检察院,错捕了少数不应当捕、不应当判的人。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不按照国家法律办事,用拘留、劳动教养和集训等办法,变相地捕押了一些人。还有一些无权捕押人犯的机关单位(如公社、大队、工地、企业、学校),甚至个别党委机关、个别负责人,也非法行使逮捕、拘留的权力。或者滥用拘留、劳教、集训等手段,变相捕人、押人。尤其严重的是,极少数地方负责干部采取逮捕、拘留、判刑等法律手段,去推行他们违背中央路线、方针的错误政策……”

1958年公安工作要点明确提出“把应该逮捕的人依法逮捕起来,把应该管制的人依法管制起来”。什么是“应该”、依什么“法”?从中央到地方没有人把法律放在眼里。毛泽东在1958年8月21日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:“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,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。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?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,我也记不得。……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,开会也是法……我们主要靠会议,一年搞四次会,大跃进,就没有时间犯法!不靠民法、刑法来维持秩序。”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,中央政法领导小组马上写了一个报告,题目是《关于在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、中央的报告》明确提出:“刑法、民法、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。”当时这三个法律草案已经起草完毕,多次修改,成熟了,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作怪,一直没有经全国人大通过,现在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干脆说这三部法律没有必要制定,政法部门机关怎么执法?只能依据党的决议、领导人的指示办事。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自己不按法办事,把错误全部推给下面,是不公平的。

刘少奇看了这个总结报告有个批语,说:“这几年的政法工作的错误,主要是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。用对付敌人的专政办法来处理自己人的问题,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,这是个根本错误。这不是共产党的方法,而是国民党的作风,是站在人民之上,向人民施用压力。”

刘少奇对政法工作错误性质的批语一针见血。但是他没有明确指出错误发生在地方,根子在中央;没有明确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按法律办事,是错误发生的根本原因。

不过也不奇怪。在“大跃进”时期,刘少奇是“大跃进”运动的积极鼓吹者、实践者,也是法律虚无主义者。1958年8月21日他在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也说过:“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?看来实际上靠人,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。党的决议就是法。”有了毛泽东、刘少奇的讲话,所以在“大跃进”时期,各级党委的决议都成了法,领导人的话也是法,倒霉的只有老百姓了。“文化大革命”运动中,红卫兵斗争刘少奇时,一次他拿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说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,受宪法保护,你们斗争我是违法的。可是在宪法和法律被践踏殆尽的情况下,宪法和法律已经不能保护他了,被残酷迫害致死,令人无限同情和哀伤。他说过“党的决议就是法”。所以1968年八届十二中全会决议定刘少奇为“叛徒、内奸、工贼”,宣布“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,撤销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”这样一个违反宪法的党的决议,送了刘少奇的命。

不尊重宪法和法律,就得不到宪法和法律保护。其教训是刻骨铭心的。

笔者在公安机关工作了一辈子,对公安工作很有感情。写这篇文章心情很沉重。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,避免重犯历史错误。公安工作的基本经验就是党的领导、群众路线和依法办事。但是,对党的领导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解,那就是严格按照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办事,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,任何人、任何一级组织,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,都不能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,不能把公安、政法部门变成自己的附庸,来推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错误的方针和政策。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接受党的领导,因为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意志、人民的意志,代表了党的根本利益、人民的根本利益。新时期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,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,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,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努力奋斗,顽强拼搏,勇往直前,不怕牺牲,为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,做出了很大贡献,很多人牺牲了自己宝贵的生命,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和赞扬。改革开放30年来,公安工作没有犯大的、方向性的错误,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:在党的领导下,不断排除各种干扰,坚决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。现在还有极少数地方领导人,为了推行自己错误的政策,往往动用专政工具压制人民群众,造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。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,否则,建设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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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9 月, 2014 · admin · No Comment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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